用於要求收件人提供 SCR 相關資料,收件人須在 1 個月內回覆
| 公司名稱 | |
| 公司註冊編號 |
| 姓名 | |
| 地址 | |
| 類型 |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條 — 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
致 :
本公司 (「本公司」)現正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653U 條採取合理步驟,以識別本公司的的重要控制人及取得所需詳情。
鑑於 閣下被識別為本公司的 ,本公司有合理因由相信 閣下是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,或知悉另一人是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及其身分。
因此,本公司現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條,要求 閣下在本通知書日期起計 日(1 個月)內,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:
| # | 所需資料 | 適用測試 |
|---|---|---|
| 1 | 全名(姓名/名稱) | |
| 2 | 通訊地址(不得為郵政信箱號碼) | |
| 3 | 身分證號碼;或如沒有身分證,則提供所持護照的號碼和簽發國家 | |
| 4 | 成為本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| |
| 5 | 對本公司所擁有控制權的性質(參照《公司條例》附表 5B 所列條件) |
⚠️ 重要法律提示 / IMPORTANT LEGAL NOTICE
1.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J 條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通知的任何規定,即屬犯罪,可處 第 5 級罰款(HK$25,000),如屬持續罪行,則可處 每日罰款 HK$700。
2.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L 條,任何人在回應本通知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可處 罰款 HK$300,000 及監禁 2 年。
3.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J(3) 條,如收件人未能在 1 個月 內遵從通知,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,要求該人遵從通知的規定。
請於上述期限內,將所需資料以書面形式提交至本公司註冊辦事處。
如有任何疑問,請聯絡本公司授權代表。
此致
陳大明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代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