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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面通知書(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H 條)

用於要求收件人提供 SCR 相關資料,收件人須在 1 個月內回覆

⚠️ 常見錯誤

  • 未保留發出通知嘅書面記錄
  • 冇列明 1 個月回覆期限
  • 未有提及 false statement 罰則
  • 授權人簽署未經正式授權
書面通知書
FORMAL NOTICE LETTER
本行參考 / Our Ref: SCR-NOTICE-2026 日期 / Date:
本公司 / Our Company
公司名稱
公司註冊編號
收件人 / Recipient
姓名
地址
類型
通知內容 / Notice Content
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條 — 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

本公司 (「本公司」)現正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653U 條採取合理步驟,以識別本公司的的重要控制人及取得所需詳情。

鑑於 閣下被識別為本公司的 ,本公司有合理因由相信 閣下是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,或知悉另一人是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及其身分。

因此,本公司現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條,要求 閣下在本通知書日期起計 日(1 個月)內,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:

# 所需資料 適用測試
1全名(姓名/名稱)
2通訊地址(不得為郵政信箱號碼)
3身分證號碼;或如沒有身分證,則提供所持護照的號碼和簽發國家
4成為本公司重要控制人的日期
5對本公司所擁有控制權的性質(參照《公司條例》附表 5B 所列條件)
請在適用的測試條件前打 ✓:
通知方式:

⚠️ 重要法律提示 / IMPORTANT LEGAL NOTICE

1.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J 條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通知的任何規定,即屬犯罪,可處 第 5 級罰款(HK$25,000),如屬持續罪行,則可處 每日罰款 HK$700

2.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L 條,任何人在回應本通知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可處 罰款 HK$300,000 及監禁 2 年

3. 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ZJ(3) 條,如收件人未能在 1 個月 內遵從通知,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命令,要求該人遵從通知的規定。

請於上述期限內,將所需資料以書面形式提交至本公司註冊辦事處。

如有任何疑問,請聯絡本公司授權代表。

此致

陳大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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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