坦白講,我第一次聽 SCR 嘅時候,心諗:「哦,又係多一個 form 要填啫。」
公司秘書公司話「唔使擔心,我哋幫你搞掂」,我就放低咗成件事。
直到有一日,我去 friend 間公司吹水,見到佢枱頭有封公司註冊處嘅掛號信。打開睇 — 「擬提出檢控通知書」 — 原因係 SCR 嘅指定代表喺執法人員要求嘅 1 小時內交唔出登記冊。罰款 $25,000,仲要每日加 $700 直到 compliance。
我嗰下先醒覺:SCR 唔係「填完就算」嘅文件。魔鬼喺晒細節度。
呢篇文唔係 basic guide — 嗰篇喺度,7 個步驟好清楚。呢篇係我(同幾個做公司秘書嘅 friend)親身中過嘅 魔鬼細節,逐個位同你拆。
💡 如果你未睇過 basic guide
建議你先睇 ESGov SCR 7 步完整指南,搞清基本流程,再返嚟睇呢篇魔鬼細節。兩篇夾埋,你公司 SCR 就可以話萬無一失。
① 咩係 SCR?點解要搞?
SCR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)即係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 條,由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。簡單講,政府要每間公司清楚記錄「邊個真正控制 / 擁有呢間公司」。
點解要搞?三個字:反洗錢。以前好多人用香港公司匿埋真正嘅控制人(例如用代持股東、BVI 公司 layers),SCR 就係要穿透晒呢啲結構,搵出最終自然人。
邊啲公司要搞? 所有香港私人有限公司(上市公司唔使,因為上市規則已經有披露要求)。就算你間公司得你一個人、完全冇營運、零收入 — 都要。
邊啲公司唔使? 上市公司、海外公司喺香港嘅分公司(但分公司都有類似嘅登記要求)。
🔑 記住呢個數字: 公司註冊處近年每年抽查超過 5,000 間公司 嘅 SCR compliance。2025 年數據顯示,約 12% 被查公司 因為 SCR 問題被罰 — 即係每 8 間就有一間中招。
② 5 項識別測試 — 你公司邊個係重要控制人?
呢 Part 叫「識別」(Identification),係成個 SCR 最關鍵嘅第一步。公司要逐個股東、董事、甚至其他相關人士做測試,睇下邊個符合「重要控制人」定義。
測試分 5 項,只要中 任何 1 項 就係重要控制人:
測試 1持股 >25% 測試
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嘅 25% 以上。最直接嘅測試,大部分情況都係股東中招。
測試 2投票權 >25% 測試
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股東大會 25% 以上投票權。留意:投票權同持股量唔一定相等。有啲公司有不同股份類別(例如 B 股有 10 票、A 股得 1 票),投票權比例可以同持股比例好唔同。
測試 3董事委任權測試
有權委任或罷免公司 董事會過半數成員。呢個測試成日被忽略 — 即使某人一股都冇,但如果有合約權力去委任大多數董事(例如股東協議入面嘅 veto clause),佢就符合測試 3。
測試 4重大影響力測試
對公司行使或者有權行使重大影響力。呢個係最「空泛」嘅測試,亦係最多爭議嘅位。例如公司嘅創辦人雖然已經冇持股、冇董事職位,但實際上 company culture、major decisions 都係聽佢 — 呢個 case 可能中測試 4。
測試 5信託 / 商號控制測試
如果公司嘅控制人係信託(Trust)或者合夥商號(Partnership),咁受託人或者合夥人就要睇上述測試 1-4。呢個係針對 信託結構 同 合夥企業 嘅穿透性條文。
⚠️ 魔鬼細節:測試 4 同測試 5 係最多人漏嘅
好多公司只係 check 股東名冊(測試 1),完全冇理測試 3 同測試 4。結果公司註冊處抽查嗰陣,先發現有個顧問 / 前創辦人其實「有重大影響力」,但 SCR 完全冇記錄。呢個 gap 就係 $25,000 罰款嘅來源。
③ 股權穿透計算 — 間接持股點計?(附案例)
呢 Part 係最多秘書公司都計錯嘅位。如果公司嘅股東係另一間公司(layered structure),你要 穿透 落去,搵出最終自然人。
📌 真實案例:A 公司嘅股權結構
• A 公司(香港)← 持股 60% ← B 公司(BVI)
• B 公司(BVI)← 持股 50% ← 陳生
• B 公司(BVI)← 持股 50% ← 李生
• A 公司 ← 持股 40% ← C 公司(香港)
• C 公司(香港)← 持股 100% ← 張生
穿透計算:
• 陳生:60% × 50% = 30% → ✅ 中測試 1(持股 >25%)
• 李生:60% × 50% = 30% → ✅ 中測試 1(持股 >25%)
• 張生:40% × 100% = 40% → ✅ 中測試 1(持股 >25%)
計算規則:
- 每層持股百分比 相乘
- 如果中間層有其他股東稀釋,要按比例計
- 如果最終自然人同時持有多條線路嘅股權,要 累計
⚠️ 魔鬼細節:多層結構嘅乘法陷阱
好多公司計算間接持股嗰陣,只計直接上一層,冇穿透到最終自然人。例如上面個 case,如果只計「B 公司持有 A 公司 60%」,然後「陳生同李生係 B 公司股東」,冇計陳生實際上喺 A 公司有 30% 控制權 — 咁 SCR 就漏咗陳生。呢個唔係 technical error,係 legal non-compliance。
如果你嘅股權結構複雜,建議直接用 ESGov 識別檢查清單工具,逐項 check 唔會漏。
④ 魔鬼細節 — 7 大常見中伏位
呢度係我親身經歷 + 身邊朋友 + 秘書公司同行分享嘅真實中伏位。每一個都有人俾過學費。
指定代表 1 小時內交唔出 SCR
問題: 公司註冊處人員上門 inspection,要求指定代表即場出示 SCR。你個指定代表放緊假 / 唔喺香港 / 唔知登記冊喺邊。結果 — 1 小時內交唔出,直接罰款。
真實後果: friend 間公司因為指定代表(佢自己)去咗日本旅行,秘書公司又冇備份,結果人员上門食咗閉門羹。罰款 $25,000 + 之後半年被公司註冊處重點監察。
✅ 解決方案指定代表要確保隨時有人可以交到登記冊。最好係由 秘書公司做指定代表,佢哋有系統確保 24/7 可以 response。或者委任多一個後備代表。用 ESGov 指定代表委任書工具 搞掂。
股東係法人公司就填法人名,冇穿透到自然人
問題: 秘書公司話「你嘅股東係 BVI 公司,填 BVI 公司名就得。」錯!《公司條例》要求最終自然人。即使中間有 10 層 structure,都要穿到底。
真實後果: 有公司俾公司註冊處 audit,發現 SCR 只填咗 BVI 公司名,公司註冊處要求「穿透到底層自然人」。最後要補做大量 paperwork,仲收咗 warning letter。
✅ 解決方案所有法人股東一定要穿透到最終自然人。用 ESGov 識別檢查清單 逐層填,確保穿透完整。
搬咗 office 冇 update NR2,SCR 存放地址仲係舊地址
問題: SCR 存放地址同公司註冊地址唔同嘅話,要用 NR2 通知公司註冊處。搬咗 office,淨係 update 咗商業登記同公司註冊地址,完全唔記得 NR2。
真實後果: 公司註冊處啲 legal notice 全部寄去舊地址,你收唔到,miss deadline。最後收到傳票先知出事。罰款 $25,000 + 持續罰款每日 $700。
✅ 解決方案搬 office 之後 set 一個 checklist:商業登記 → 公司註冊處(NC表格)→ SCR NR2 通知 → bank address update → 等等。NR2 必須喺變更後 15 日內 提交。
指定代表揀咗個「永遠唔喺香港」嘅人
問題: 好多 startup 嘅 directors 都係海外人(唔係香港居民)。但指定代表必須係香港居民。如果成個 board 都係海外人,而你加個 clause 話「公司秘書係指定代表」但冇正式委任,就出事。
真實後果: 有個 startup 嘅指定代表係其中一個海外 director,佢一年嚟香港兩次。公司註冊處唔接受 — 指定代表必須「能夠迅速提供登記冊」。最後要緊急委任秘書公司做代表,仲要補文件。
✅ 解決方案如果公司冇香港居民董事,一定要委任 TCSP 或者秘書公司做指定代表。ESGov 指定代表工具 幫你一站式委任,生成正式 PDF。
股份轉讓後 7 日內冇 update SCR
問題: 股份轉讓搞咗好大堆文件(轉讓文書、厘印、NAR1),但 SCR 嘅 update deadline 係 7 天(知悉變更後)。好多人搞咗 2-3 星期先 update SCR。
真實後果: Bank KYC review 嗰陣要睇 SCR,發現 SCR 同股東名冊唔一致(股東已經轉咗名,SCR 仲係舊 data)。銀行質疑公司管治水平,要求解釋,最後拖咗成個月先開到戶口。
✅ 解決方案股份轉讓流程入面加一個 tick:同日 update SCR。用 ESGov SCR 登記冊工具 可以隨時 edit,5 分鐘搞掂。
誤解「公眾唔睇得 SCR」= 「求其填都得」
問題: 因為 SCR 係內部記錄,公眾唔睇得,好多人就求其填。錯 — 雖然公眾睇唔到,但 公司註冊處、警務處、海關、ICAC、入境處、金管局、證監會等 9 個執法部門 隨!時!可!以!查!
真實後果: 有公司俾 ICAC 調查,查 SCR 發現資料唔齊全(例如冇填 control person 嘅住址同身份證號碼)。ICAC 唔係針對 SCR 問題,但 SCR 記錄唔完整令調查更困難,最後公司俾人「妨礙司法公正」相關條文照肺。
✅ 解決方案SCR 要 同法定記錄一樣認真對待。所有 mandatory fields 一定要填齊:全名、住址、身份證號碼、成為控制人嘅日期、控制性質(中邊個測試)。
董事 resign 之後冇 update SCR,仲留佢個名喺控制人列表
問題: 董事 resign 咗,但你仲 keep 佢喺 SCR 作為「重要控制人」。如果嗰個董事其實 resign 之後已經冇控制權,呢個係 false statement — 因為 SCR 記錄同實際情況唔符。
真實後果: False statement 罰則係 $300,000 + 2 年監禁(唔係 $25,000 咁簡單)。雖然一般情況下公司註冊處唔會主動告 False Statement,但如果有 investigation(例如 ICAC 查數),呢個可以變成刑事檢控嘅起點。
✅ 解決方案任何董事 resign、股權變動、控制權變更,都要在限期內 update SCR。唔好保留「舊人」嘅 data。建議 set 一個 quarterly review 嚟確保 SCR 同實際情況一致。
⑤ 指定代表 — 邊個做得?點揀?(呢個好多人揀錯)
指定代表(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)係 SCR 制度入面一個好關鍵嘅角色。佢嘅責任係:
- 備存同維護 SCR 登記冊
- 喺執法人員要求嘅 1 小時內 提供登記冊
- 確保登記冊資料準確同更新
邊個做得指定代表?
- 公司嘅 任何董事、公司秘書、經理或員工(必須係香港居民)
- TCSP(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,即係秘書公司)
- 律師行或會計師行(持牌嘅專業機構)
⚠️ 魔鬼細節:揀錯指定代表嘅 3 個中伏 case
Case 1: 委任咗個海外 director 做指定代表。公司註冊處上門嗰陣佢人喺英國 — 1 小時內交唔出登記冊。結果:罰款。
Case 2: 委任咗一個普通員工做指定代表,但佢完全唔知自己有呢個責任,離職之後公司冇 update。公司註冊處 audit 嗰陣先知代表已經走咗 3 個月。結果:罰款。
Case 3: 公司秘書兼指定代表 resign 咗,公司冇即時搵人頂替。期間公司註冊處抽查 — 冇人 response。結果:罰款 + 檢控風險。
最佳做法: 委任 秘書公司做指定代表。佢哋有系統確保永唔 miss response,而且會自動幫你 track 更新。如果係 DIY,最少 set 一個後備代表(backup),同埋確保代表嘅聯絡方式永遠 update。
👉 用 ESGov 指定代表委任工具,填完即生成正式委任書 PDF,唔使律師費。
⑥ NR2 存放地點通知 — 15 日 deadline
呢個係最多人唔知、但又最易中嘅位。
公司嘅 SCR 必須備存喺一個 香港地址。如果 SCR 嘅存放地址 唔係公司嘅註冊地址,公司必須喺存放地址開始使用後 15 日內 用 NR2 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。
| 情況 | 需要 NR2? | Deadline |
|---|---|---|
| SCR 放喺公司註冊地址 | ❌ 唔需要 | — |
| SCR 放喺秘書公司 office | ✅ 需要 NR2 | 開始存放後 15 日 |
| 搬咗 SCR 存放地點 | ✅ 需要 NR2(再次提交) | 搬遷後 15 日 |
| 公司註冊地址搬遷,SCR 地址都搬 | ✅ 可能需要 NR2(睇情況) | 搬遷後 15 日 |
⚠️ 魔鬼細節:NR2 漏交嘅連鎖效應
冇交 NR2 唔只係罰錢問題。因為公司註冊處記錄嘅 SCR 地址係錯嘅,佢哋之後寄任何關於 SCR 嘅 notice(例如 audit 通知、要求提供登記冊)你都收唔到。Miss 咗 audit response deadline 再罰多次。一個 NR2 漏交可以引發連環罰款。
👉 如果你唔肯定自己做緊嘅係咪正確,去睇 ESGov SCR 完整指南 嘅 Step 5,有詳細講 NR2 點填。
⑦ 更新責任 — 7 天 / 15 天 / 1 個月(三個唔同期限)
SCR 係「活文件」,要 keep updating。唔同變更有唔同 deadline,最容易亂:
| 變更類型 | Deadline | 法例根據 |
|---|---|---|
| 重要控制人資料變更(姓名、地址、身份證等) | 7 天 | 第 653O(1) 條 |
| 公司知悉有新重要控制人 / 有人不再係控制人 | 7 天 | 第 653N 條 |
| SCR 存放地址變更(需交 NR2) | 15 天 | 第 653M(5) 條 |
| 指定代表變更 | 7 天 | 第 653L 條 |
| 收到書面通知(條件性通知)後回覆 | 1 個月 | 第 653F 條 |
⚠️ 魔鬼細節:7-day deadline 係「知悉」後計,唔係「變更日期」後計
好多人以為「股份轉讓 1 月 1 日發生,所以 deadline 係 1 月 8 日」。但法例寫嘅係 知悉(知道)變更後 7 天。如果董事喺 12 月 20 日已經知道轉讓會發生(例如簽咗轉讓協議),deadline 就係 12 月 27 日,唔係 1 月 8 日。實務上建議一簽文件就 update,唔好等 complete 咗先。
👉 建議用 ESGov SCR 登記冊工具,資料改完就自動幫你 track 修改日期,確保永遠喺 deadline 內。
⑧ 罰則 — 一般犯規 vs 虛假陳述(分別好大)
呢度係最多人 confused 嘅位。睇過好多網站將罰則混為一談,其實 一般犯規 同 虛假陳述 嘅罰則差好遠:
| 違規類型 | 罰款 | 監禁 | 持續罰款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般違規(例如:冇備存 SCR、冇 update、冇通知變更) | $25,000 | ❌ 冇(但可檢控) | $700 / 日 |
| 虛假陳述(例如:明知資料錯誤仍然記錄、誤導執法人員) | $300,000 | 2 年 | — |
📌 重點:
1. 一般違規係 $25,000 一次性 + 每日 $700,唔係 $300,000。好多網站抄錯。
2. 虛假陳述先係 $300,000 + 2 年監禁。呢個通常係涉及「明知係假資料都填落去」嘅情況。
3. 公司同董事可以 同時被罰 — 即係公司俾 $25,000,董事自己都可能俾 $25,000。
4. 一般違規同虛假陳述嘅界線未必好清 — 如果 SCR 記錄同實際情況有重大出入(例如長期冇 update),執法機構可以選擇按「虛假陳述」嚟告。
⚠️ 魔鬼細節:持續罰款 $700/日 — 疊加得好快
$25,000 罰款可能一筆過俾咗就算,但 $700 一日嘅持續罰款係好恐怖嘅。假設你公司嘅違規持續咗 6 個月先被發現:$700 × 180 日 = $126,000。加上原來的 $25,000 = 超過 $150,000。好多 SME 公司一年盈利都冇呢個數。
關於罰則嘅詳細 breakdown,可以睇 我哋另一篇罰則終極指南,入面有逐條逐條嘅罰款分析。
⑨ 常見問題 FAQ
SCR 係咪一定要做?我間公司冇營運都要?
係,一定要做。《公司條例》第 653 條規定所有香港註冊嘅私人有限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都必須備存 SCR,即使公司完全冇營運、零收入都要。唯一例外係上市公司。如果你間公司唔再用,建議正式撤銷註冊(Dissolution),而唔係放喺度唔理。
指定代表一定要係公司員工?可以俾秘書公司做嗎?
指定代表唔一定要係公司員工。最常見嘅做法係委任公司秘書公司或者 TCSP(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)做指定代表。關鍵係指定代表必須係香港居民,同埋能夠喺執法人員要求嘅 1 小時內出示 SCR 登記冊。好多 SME 東主揀咗一個成日唔喺香港嘅 director 做代表,結果執法上門嗰陣交唔出登記冊,咁就中伏。
SCR 入面啲個人資料會唔會公開俾公眾查?
唔會。SCR 係內部法定記錄,公眾人士不能查閱。只有 9 個指定執法機構(包括公司註冊處、警務處、海關、廉政公署、入境處等)同公司股東先可以查閱。所以唔使擔心競爭對手會睇到你公司嘅控制人結構。
搬咗地址冇 update NR2 會點?
呢個係最常見嘅中伏位之一。如果 SCR 嘅存放地址同公司註冊地址唔同,你必須喺變更後 15 日內用 NR2 表格通知公司註冊處。冇交 NR2 屬於《公司條例》違規,可被罰款 $25,000 再加每日 $700 嘅持續罰款。而且如果公司註冊處寄信去舊地址,你會 miss 咗好多重要通知,後果可以好嚴重。
股份轉讓之後幾耐要 update SCR?
公司喺知悉任何重要控制人資料變更後嘅 7 天內,必須更新 SCR 登記冊。呢個 deadline 比較短,好多公司 handle 股份轉讓嗰陣淨係掛住搞轉讓文件同 NAR1,完全唔記得 update SCR。Bank KYC 嗰陣睇到 SCR 同股東名冊唔一致,會質詢你公司嘅管治水平,甚至影響戶口服務。
⑩ 免費 SCR 工具推薦 — 自己搞掂,唔使俾人呃
我明嘅 — 以前搞 SCR 真係好煩。要逐個通知、填 form、keep track 變更。但而家有免費工具,成個流程快好多。
我哋 ESGov 製作咗一系列 免費 SCR 工具,全部可以直接喺網頁填寫,一鍵生成 PDF:
📚 SCR 登記冊主工具
直接填寫完整 SCR 登記冊,一鍵生成已填好嘅 PDF。最受歡迎嘅工具
✅ 識別檢查清單
逐項檢查 5 項測試,確保冇漏網之魚,股權穿透清楚
👤 指定代表委任書
委任指定代表,填寫代表資料一鍵生成委任書 PDF
📋 NAR1 周年申報表
NAR1 表格填寫工具,股份變動同 SCR 夾埋一齊搞
如果未睇過完整流程,建議先睇 ESGov SCR 7 步完整指南 — 由頭到尾教你點搞 SCR,然後先用工具生成文件。
🔑 記住三個數字:
- 7 天 — 知悉變更後更新登記冊
- 15 天 — NR2 通知存放地點變更
- 1 小時 — 指定代表要喺 1 小時內提供到登記冊俾執法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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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結:魔鬼喺細節,但細節有得避
SCR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唔係一張 form — 係一個 持續嘅合規責任。填好一次只係開始,之後每次股權變動、董事變更、地址搬遷,都要及時 update。
我寫呢篇文嘅目的唔係嚇你,而係想話俾你知:呢啲陷阱完全可以避開。只要你:
- 知道魔鬼喺邊 — 呢篇文已經幫你列出 7 個最常見嘅中伏位
- 用好工具 — ESGov 嘅免費工具幫你 auto-generate 晒所有文件
- Set reminder — 每月 check 一次 SCR 係咪需要 update
- 搞唔掂就搵人幫 — 秘書公司唔貴,但揀啱人好重要
📌 最後一句
我 friend 間公司俾 $25,000 罰款 + 超過 $50,000 嘅持續罰款,加埋成 8 萬幾,就係因為一個指定代表嘅疏忽。唔好俾呢啲細節害到你。
合規嘅成本,遠低於違規嘅代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