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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罷免董事 2026 — 股東點樣撤換董事?s.462 程序、28日特別通知、ND2A

ESGov 編輯部 · 2026 年 10 月 · 閱讀時間 8 分鐘

僅供參考

本文章內容只係一般資訊分享,唔構成法律意見。涉及罷免董事、股東爭議同公司決議,強烈建議先諮詢執業律師或公司秘書專業人士。每間公司嘅章程細則、股東結構同董事委任條款都唔同,適用程序可能因情況而異。

1. 前言 — 拆夥嗰日,我先知「踢走董事」唔係講一句就得

我同阿 Ken 一人一半股權開咗間貿易公司,佢做董事,我做股東兼任秘書。頭兩年生意幾好,第三年開始方向唔同 — 佢想擴張,我想守返現金流。開會開到第三次,我心入面已經有個念頭:不如換人。

我當時以為「我半間公司嘅股東,開個會舉手踢走佢個董事位就得」。結果問咗做公司秘書嘅朋友,佢一句話點醒我:可以罷免,但唔可以亂嚟。程序錯一格,決議隨時作廢,仲要俾對方反咬一口。我於是幫佢翻足成個月《公司條例》第 10 部同幾個案例,先發現呢條路比想像中嚴謹好多。

呢篇就係嗰次經驗嘅總結 — 由香港公司罷免董事嘅法定程序、28 日特別通知、董事嘅申述權,到罷免之後 15 日嘅 ND2A 申報,同埋六個最多人中招嘅位。

僅供參考:本文章嘅內容只係一般資訊分享,唔構成法律意見。罷免董事通常牽涉股東爭議,程序出錯可以令決議無效甚至引發訴訟,實行之前強烈建議諮詢執業律師。

2. 三條路:辭職、唔續任、法定罷免

要「換人」,其實有三條路,唔一定一開始就要打硬仗。搞清楚分別,可以慳好多時間同金錢:

路線 法律基礎 適用情況 難度
董事自願辭職 第 464 條 大家仲傾得埋,佢肯簽辭職信 低(最快)
任期屆滿唔續任 章程細則 / 委任條款 董事有固定任期,等佢自然退任 低(但要等)
股東決議罷免 第 462 條 對方唔肯走、或者要即刻換人 高(要跟足程序)

現實係:如果對方肯辭職,你根本唔需要睇呢篇咁複雜嘅部分 — 第 464 條講明董事可以隨時辭職(除非章程或協議另有規定),簽份辭職信、公司 15 日內交 ND2A 就完。但如果對方企硬唔走,第 462 條就係股東手上唯一嘅法定武器。

真實案例:我朋友間公司兩個股東反面,其中一個想「和平分手」,開價錢買對方股份但傾唔成。對方唔肯辭董事,佢就走去問會計師「係唔係寫封信就可以踢走佢」。會計師叫佢停手 — 因為佢打算用「全體股東書面同意」去處理,而第 548(6) 條根本唔容許用書面決議罷免董事。好彩問得快,唔係簽咗嘅文件全部白做。

想先了解董事自己辭職嘅程序同魔鬼細節,可以睇我哋另一篇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辭任終極指南。

3. 法定罷免五步(第462條)

第 462(1) 條係成件事嘅地基:「不論公司章程細則或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協議有任何規定」,公司都可以在成員大會上以普通決議(即係簡單多數),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該董事。留意「成員大會」三個字 — 唔可以在董事會層面處理,亦唔可以用書面決議。

實際操作係以下五步,次序唔可以調亂:

第一步:先驗身份同章程,睇下對方有冇「免死金牌」

三件事一定要先查清楚:(1) 佢係唔係「自 1984 年 8 月 31 日起任終身職」嘅董事(第 462(2) 條,私人公司呢類董事唔可以用 462 條罷免);(2) 章程細則有冇加權投票權(Voting Rights)或者其他古怪條款;(3) 佢有冇一份未到期嘅服務合約(影響之後嘅賠償)。

第二步:股東向公司發出「特別通知」

由提出罷免嘅股東,向公司發出動議決議嘅意向通知(即係 Special Notice),必須在會議前最少 28 日送達公司(第 578 條)。唔夠 28 日,成個決議無效,唔係「補交」就得。

第三步:公司即刻將通知副本送交該董事

第 463(1) 條:公司一收到呢份通知,就要「立即」(forthwith)送一份副本俾被針對嘅董事。呢個唔係禮貌動作,係法定要求。

第四步:俾董事行使申述權(第 463 條)

董事可以就決議作出書面申述(合理篇幅),並可要求公司將申述傳閱俾全體股東,或確保在會議上宣讀。佢亦有權親自出席表決該決議嘅會議陳詞。公司如果唔遵守,決議一律無效。

第五步:召開成員大會,普通決議投票通過

公司向有權表決嘅股東發出會議通知(有限公司最少 14 日),會上以普通決議表決。同一會議可以順手通過「委任某人替代被罷免嘅董事」,但呢個委任決議同樣需要特別通知(第 462(4)(b) 條)。會後記得做齊會議紀錄同後續申報。

範本處理:一份合格嘅「特別通知 / 罷免決議」要齊以下欄位 — 公司全名同註冊編號、發出通知嘅股東姓名同持股、被針對董事嘅姓名同委任日期、動議決議嘅全文、擬定會議日期、發出日期同簽署。我哋唔會在文章全文貼範本,需要格式同表單填法嘅,可以去 董事/公司秘書變更完整指南 睇逐格教學。

4. 特別通知 28 日 vs 開會通知 14 日

呢度係全篇最多人搞錯嘅位:「28 日」同「14 日」係兩件事,唔可以混埋一齊計。

通知 由邊個發俾邊個 最少日數 法律依據
特別通知 股東 公司 開會前 28 日 第 578 條
通知決議已提出 公司 全體股東 開會前 14 日 第 578(2) 條
大會通知(普通會議) 公司 股東 有限公司 14 日 / 無限公司 7 日 第 571(1) 條
周年大會通知 公司 股東 21 日 第 571(1) 條

點解實務上要預「5 至 6 星期」?因為 28 日特別通知期一過,公司仲要留 14 日通知其他股東有呢個決議,兩個時鐘係前後疊住行嘅,唔係同步計。

中伏警示:如果你打算在周年大會(AGM)順便處理,特別通知要計到 28 日 — 一般 AGM 通知期只有 21 日,單計 AGM 期係唔夠嘅。想穩陣,就開一個獨立嘅特別大會(EGM)。

5. 被罷免董事嘅反擊權(第463條)

好多人以為「大股東話事,投票過半就走人」。其實第 463 條俾咗被針對嘅董事一套實質保護,而且公司違反嘅代價係決議無效(第 463(7) 條 — 即使第 562(1) 條嘅其他程序已遵守,決議仍然屬無效):

  • 收到通知副本嘅權利 — 公司收到特別通知後要立即送交該董事。
  • 書面申述權 — 可就決議作出書面申述,篇幅以「合理」為限。
  • 要求傳閱或會上宣讀 — 董事可要求公司將申述傳閱俾全體股東;如果公司冇傳閱,就要確保在會議上宣讀。
  • 出席陳詞權 — 董事(不論佢係唔係公司股東)有權出席表決該決議嘅會議並陳詞。

要注意:除咗呢啲程序保障之外,香港法例並冇要求公司一定要俾「罷免理由」。上訴庭在 Re Mount Oscar Ltd 一案(2019)已確認,第 462 及 463 條冇規定要向被罷免董事交代原因,董事亦冇一個法定「留任權」。所以如果你係被罷免嗰一方,唔好用「你冇講原因」做抗辯點。

真實案例:聽過一單個案,公司股東會已經過半數通過罷免,但公司秘書忘記將特別通知副本即時交俾該董事,又冇安排佢陳詞。結果該董事一出律師信,指第 463(5) 及 (7) 條被違反,公司要乖乖重開會、重做整份通知 — 前後白做兩個月,仲要俾多一次律師費。

6. 章程、股東協議、加權投票權 — 三個誤解

6.1 章程寫「要 75% 先可以罷免」?無效

第 462(1) 條明文規定「不論公司章程細則……有任何規定」,都可以用普通決議罷免。所以章程細則唔可以將罷免門檻提高,寫咗都當冇寫。同樣道理,公司同董事之間嘅委任協議寫「任期內不可被罷免」,都唔能夠阻止股東行使法定權力。

6.2 「加權投票權」(Bushell v Faith 條款)?在罷免決議上失效

舊公司法年代,有公司會在章程寫「某董事被罷免時,佢嘅股份一股有 N 票」,用嚟抗衡大股東。第 462(7) 及 (8) 條已經封咗呢條路:在罷免董事嘅決議上,任何股份嘅票數都唔可以多過佢在一般事項上嘅票數。如果某股份只對部分事宜有特別表決權,就以佢冇特別表決權嘅事宜做基準。

6.3 股東協議寫「N 年內唔可以踢走」?決議有效,但可能違約

股東之間簽嘅協議,係佢哋之間嘅合約,唔可以剝奪法定嘅罷免權。決議仍然有效,但違反協議嗰一方可能要面對違約賠償(甚至股東爭議呈請)。所以「有股東協議」唔等於安全,亦唔等於可以亂嚟。

6.4 私人公司「終身董事」

第 462(2) 條:如果係私人公司,第 (1) 款唔授權罷免一名「自 1984 年 8 月 31 日起任終身職」嘅董事。呢類陳年條款雖然罕見,但老牌家族公司真係會撞到,落手之前一定要翻章程。

7. 唔可以用書面決議(第548(6)條)

香港私人公司好多決定都可以用「書面決議」代替開會,一次過俾全體股東簽名,快又省事。但呢個便利唔適用於罷免董事:第 548(6) 條明確將「在某董事任期終結前將該董事免任的決議」剔除於書面決議制度之外。

原因好簡單 — 第 462 條本身要求決議要「在成員大會上」通過,畀董事有出席同陳詞嘅機會。所以你需要:真真正正召開一次成員大會、發出正規會議通知、記錄會議紀錄同投票結果。

提示:會議通知、法定人數、代理出席、表決程序呢啲「基本功」寫錯都會累事。想睇埋一套完整嘅會議與決議流程,可以參考 股東大會 AGM 暨書面決議終極指南 同 董事會決議終極指南。

8. 罷免之後嘅 10 項收尾

決議通過唔等於收工。以下 10 項係實務上最易漏,尤其係第一項 — 唔交表係刑事罪行:

事項 時限 / 要求 罰則 / 風險
1. 交付 ND2A(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(委任/停任),第 645 及 652 條) 停任後 15 日內 一般失責罰則最高 HK$25,000,持續失責另加每日 HK$700
2. 更新公司董事及公司秘書登記冊 決議生效後盡快 法定紀錄失實,查冊時即露餡
3. 檢視 SCR(重要控制人登記冊) 如有變動 7 日內更新 董事身份可能同時係重要控制人
4. 銀行簽署人 / 網上銀行權限 即刻通知銀行 風險控制漏洞,銀行可能凍結操作
5. eTAX / 政府電子服務授權代表 盡快更新 稅務文件送錯人
6. 公司印章、卡片、系統登入權限 同一日回收 資料外洩風險
7. MPF 僱主身份 / D&O 保險通知 按計劃要求 保障出現真空
8. 其他連帶委任(例如受託人、授權代表) 按文件條款逐一處理 授權仍然有效 = 手尾長
9. 未付薪酬、代墊費用結算 按合約 / 記錄計清 拖得越耐越易起爭議
10. 通知相關第三方(業主、供應商、專業人士) 按需要 簽署權爭議

兩個唔好誤會嘅位

股份唔會受影響。罷免只係攞走佢嘅「董事」身份,唔會影響佢持有嘅股份。佢仍然係股東,一樣有權收到會議通知、出席投票、查閱法定紀錄。想真正攤分,要另外處理股份轉讓或回購(見 股東退出機制終極指南 同 股份轉讓完整指南)。

補償同賠償權利保留。第 462(9) 條講明,呢條唔會剝奪佢就「終止董事委任」或者「隨之終止嘅其他委任」索取補償或損害賠償嘅權利。如果佢有一份未到期嘅服務合約,公司除咗換人,仲可能要面對賠償或代通知金。另外第 462(6) 條規定:獲委任替代被罷免董事嘅人,在計算退任時間時,會被當作在「被罷免者最後獲委任為董事」當日出任 — 換句話講,替補人嘅輪值退任時間會提早,做董事會安排時要留意。

免費工具:ND2A 表格嘅欄位填法同常見錯誤,我哋在 董事/公司秘書變更指南 有逐步教學;如果同時涉及 SCR 更新,可以睇 SCR 完整指南 + 工具。

9. 唯一董事陷阱(第457(2)條)

如果被罷免嘅係公司唯一董事,你要特別小心:第 457(2) 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最少要有一名屬自然人嘅董事。你一路踢走佢、一路冇人接手,公司就即刻違法 — 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根據第 458 條發出指示要求公司委任董事,唔遵從指示屬犯罪,公司同每名責任人各可罰款 HK$100,000,罪行持續期間另加每日 HK$2,000。

實務做法係「同步」:同一日通過罷免決議 + 委任新董事(同一會議可以一齊做,但要留意替代董事嘅委任決議同樣需要特別通知),之後用同一張 ND2A 申報,中間唔留空窗期。另外,一人公司如果係「唯一成員兼唯一董事」,可以按第 455 條提名一名年滿 18 歲嘅自然人為「備任董事」 — 但呢個制度係為咗應對唯一董事去世,唔係用嚟日常換人。

10. 六大中伏位

以下係我親身聽過、見過嘅血淚教訓,你千祈唔好犯:

中伏 1:特別通知唔夠 28 日

「我 20 日前已經發咗信」— 唔夠 28 日就係唔夠,決議無效,冇得補救。而且計嘅係送達公司嘅日期,唔係你寄出嘅日期。

中伏 2:冇即時將通知副本送俾該董事

第 463(1) 條要求「立即」送交。等開會前幾日先通知,或者淨係口頭講聲,都係程序瑕疵。

中伏 3:阻止董事陳詞或宣讀申述

會上唔俾佢講、唔俾佢宣讀申述 — 直接觸發第 463(5) 及 (7) 條,決議無效。就算佢講嘢好難聽,都要俾佢講完。

中伏 4:用書面決議「快手搞掂」

第 548(6) 條明文剔除,簽幾多份都冇用。必須開成員大會。

中伏 5:票數計錯

冇計清楚代理票、聯名持股、視像會議出席,或者誤以為加權投票權仍然有效。開會之前一定要做一次股權同表決權清單。

中伏 6:15 日內冇交 ND2A

決議通過但唔交表,公司註冊處紀錄仍然顯示佢係董事,查冊、銀行、稅務全部跟錯資料;逾期仲要面對刑事罰則。

11. 自己搞定搵律師?

老實講,如果係股東和氣、大家同意換人,用第 464 條辭職路線自己搞完全無問題。但如果係「對方唔肯走」嘅對抗場面,呢條路我自己就唔會單靠自己 — 唔係驚程序,係驚對方一出手就係程序瑕疵。

情況 建議
董事肯自願辭職、股東一致 自己處理(辭職信 + ND2A)
股東表決權集中、對方冇異議 可以自己跟程序,但先齊文件
對方已請律師、或涉及服務合約 / 股份爭議 強烈建議律師全程處理
涉及唯一董事、加權投票權、終身董事等特殊條款 一定要專業意見先落手

時間同成本預算方面,單計法定通知期,由發特別通知到開會最少 28 至 35 日,加埋準備文件同申報,實務上預 5 至 6 星期比較現實。有人為咗趕時間而跳步,最後重做一次仲慢。

僅供參考:本文章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唔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程序、時限同賠償責任會因個別公司嘅章程、股東協議同董事委任條款而有重大分別,決定自行處理之前,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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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 常見問題(FAQ)

香港公司股東可以點樣罷免董事?
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462 條,股東可以在成員大會上以普通決議(簡單多數)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該董事,即使公司章程細則或公司與董事之間嘅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。但要跟足程序:先由股東向公司發出最少 28 日嘅「特別通知」,公司即刻將通知副本送交該董事,董事有權作出書面申述及在會上陳詞,最後在大會投票表決。

罷免董事可以用書面決議代替開會嗎?

唔可以。第 548(6) 條明確剔除「在董事任期終結前將該董事免任的決議」,所以罷免董事一定要在成員大會上以普通決議通過,唔可以靠書面決議搞掂。

特別通知要幾日前發出?

第 578 條要求動議決議嘅意向通知在會議前最少 28 日送達公司,否則決議無效。公司收到之後,仲要在會議前最少 14 日通知其他有權表決嘅股東。所以由發通知到開會,通常要預 5 至 6 星期。

被罷免嘅董事可以反對嗎?

可以。第 463 條訂明董事有權作出書面申述,並可要求公司傳閱俾全體股東或確保在會議上宣讀;董事亦有權出席表決該決議嘅會議並陳詞(不論佢係唔係股東)。公司違反呢啲規定,即使其他程序做足,決議仍然屬無效。

公司章程寫明要 75% 先可以罷免董事,有效嗎?

無效。第 462(1) 條明文規定不論章程細則或協議有任何規定,都可以用普通決議罷免董事;第 462(7) 及 (8) 條亦令加權投票權條款在罷免決議上失效,每股最多只可以投一般事項嘅票數。

罷免董事之後要交咩表格?幾時要交?

要在董事停任後 15 日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表格 ND2A(法律依據為第 645 及 652 條)。逾期屬刑事罪行,一般失責罰則最高罰款 HK$25,000,持續失責另加每日 HK$700。同時要更新董事登記冊、SCR(如適用)同銀行簽署人記錄。

僅供參考

本文章內容只係一般資訊分享,唔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罷免程序、通知期同賠償責任會因個別公司嘅章程細則、股東協議及董事委任條款而有重大分別,決定自行處理之前,請務必諮詢執業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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